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志銘
陳玉珍
陳信欽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蔡長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3,069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5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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