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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80號
上 訴 人 吳哲彰
上 訴 人 來喝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瑞玲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9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4,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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