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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珞琦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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