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AC000-A110001號即甲女(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C000-A110001A號即乙女(年籍資料詳卷)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蔡宜均律師
被 告 鍾傳颺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
黃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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