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599,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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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被 告 程進財
鄭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109年1月16日所為買賣行為及於109年1月3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839元【計算式:19,291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59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24(被告移轉之應有部分比例)=2,085,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6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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