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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佘慶芳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臺南市鹽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佘煥琛
訴訟代理人 周沛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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