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林榮明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陳安南
陳東山
陳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