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 告 邱榮源
訴訟代理人 周起祥律師
被 告 尤樹林
尤清菊
陳南成
陳南定
邱英雄
邱俊惠
王武男
王武正
尤三豪
徐月芳
林子鈞
林子卿
林逸晟
林逸祥
林玉治
林烱秋
林子晰
兼
法定代理人 梅玉萌
被 告 陳志賢
陳春生
邱榮芳
邱恒鈞
邱超偉
王欽程
王盈富
洪清愿
邱慧慈
邱鈺軒
洪鄭雪花
周慶順律師即陳王金英之遺產管理人
王雪娥
王泉澄
王宥心
史啟宗
史采玉
史文文
陳素貞
王陳素玉
陳雄圖
陳素梅
陳怡樺
陳俊旗
陳怡真
陳佳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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