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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莊曜禎
訴訟代理人 郭宥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進隆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4,835元(即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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