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722,2022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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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鈺晴
訴訟代理人 黃彥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進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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