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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8號
原 告 李陳月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德化堂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郁婷律師」記載,應更正為「黃郁庭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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