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759,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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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9號
原 告 吳春輝
被 告 張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發函限原告於收到函文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350元,該函文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司法文書寄存收發登記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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