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802,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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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 告 洪吳射留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賴揚名律師
被 告 何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即已歿之原告配偶洪清波(民國99年12月30日死亡)所有,由原告於100年3月2日繼承取得。

㈡系爭土地設定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被告為登記之抵押權人,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存續期間、清償日期,並無合理相對應之借款交付證明,基於抵押權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不存在(先位攻擊方法)。

㈢退步言之,縱認系爭抵押權存在,因其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15年之時效而消滅,而被告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系爭抵押權,則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備位攻擊方法)。

㈣系爭抵押權既自始不存在,或雖曾存在但已消滅,則其現仍登記於系爭土地上,自已對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原告根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㈤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系爭土地設定有系爭抵押權,被告為系爭抵押權人,系爭抵押權迄未辦理塗銷等情,已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洪清波戶籍謄本等(本院卷第27至35頁)為證,且經本院函調系爭抵押權登記資料核閱屬實,有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1日所登記字第1110053594號函所檢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2日東南地所登字第1110053850號函所檢附之登記案件影本等(本院卷第57至97頁)在卷可查,是此部分事實,自能先予認定。

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其所擔保債權之種類及範圍,屬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

又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存在為發生之要件;

倘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仍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此乃抵押權成立上(發生上)之從屬性。

又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60條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為普通抵押權之定義性規定,其規範意旨僅在於表明普通抵押權之意涵而已,尚不得徒憑上開法條規定,即謂只要有普通抵押權之設定,當事人間必有債權存在。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甚明。

再按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擔保之債權存在為發生之要件,契約當事人間除以債權之發生為停止條件,或約定就將來應發生之債權而設定外,若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仍難認其抵押權業已成立。

另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是以當事人間就抵押債權存否有爭執時,如其債權係屬借款,自應由貸與人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既有爭執,依上述說明,自應由被告負擔舉證之責,惟被告未提出任何事證或指明調查之方法,則依抵押權從屬性,系爭抵押權當亦無從存在。

㈢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查系爭抵押權自始不存在,已如前述,則其登記如仍繼續存在於系爭土地,自屬對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妨害,故原告依前述規定,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當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告未舉證證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從而依據抵押權從屬性,系爭抵押權自亦不存在,則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原告先位攻擊方法既有理由,則本院自無必要再就備位攻擊方法予以審究,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附表 抵押權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權利人 權利移轉 發生日期 (民國)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455 1分之1 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6年 字號:一般跨所(佳里)字第01736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登記原因:讓與 權利人:何淑慧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03月14日至民國81年06月13日 清償日期:民國81年6月13日 利息(率):每百元日息參分五厘計算 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五分計算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清波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林蓉 106年9月20日 2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4年 字號:佳地字第10688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登記原因:讓與 權利人:何淑慧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1月03日至民國83年02月02日 清償日期:民國83年2月2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清波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陳朝梱 104年10月1日 3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4年 字號:佳地字第10689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登記原因:讓與 權利人:何淑慧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05月30日至民國84年06月29日 清償日期:民國84年6月29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清波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黃榮華 104年10月1日 抵押權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原權利人 權利移轉 發生日期 (民國)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873 1分之1 4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6年 字號:一般跨所(佳里)字第01735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登記原因:讓與 權利人:何淑慧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12月14日至民國82年03月13日 清償日期:民國82年3月13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息 遲延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伍分計算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清波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林蓉 106年9月20日 5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4年 字號:佳地字第10687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登記原因:讓與 權利人:何淑慧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5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0月27日至民國83年01月26日 清償日期:民國83年1月26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清波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陳朝梱 104年10月1日 6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4年 字號:佳地字第10689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登記原因:讓與 權利人:何淑慧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05月30日至民國84年06月29日 清償日期:民國84年6月29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清波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黃榮華 1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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