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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告即
承受訴訟人 林佳穎
林尚德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高永穎律師
被 告 黃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275號裁定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11年7月27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7號號事件判決書1紙附卷可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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