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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經龍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2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又原告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列載林咸亨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惟該委任狀上無林咸亨之簽章,若有委任之實,請併予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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