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訴,884,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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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林正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昆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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