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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騰盆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楊安羽即楊淑珠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第十九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19法庭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強制隔離7日,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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