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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葛邱華美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周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640號詐欺案件偵查終結,或其起訴後之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涉有共同詐欺罪嫌而提起確認調解無效之訴,目前仍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640號詐欺案件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是否有對原告為共同或幫助詐欺等之行為,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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