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重家繼訴,23,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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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徐蕙元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陳伯泉
陳伯超
陳伯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依上開規定,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訴訟事件已有特別規定管轄法院,並非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1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同此意旨)。

二、經查,被繼承人陳建瑞死亡時之戶籍地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19樓」,有原告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陳建瑞除戶謄本影本在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陳建瑞之除戶資料核對無訛,可認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建瑞住所地之法院並非本院;

又依原告所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所載,被繼承人陳建瑞所留之遺產主要所在地亦係在新竹市,故本院就本件顯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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