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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廖其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三郎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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