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重訴,170,2022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王瑞蓉
被 告 林志峰

林長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原告訴之聲明一

、二項經濟目的上具有同一性,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抵押權所設定之不動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82,9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8,000,000元【計算式:10,000,000元+8,000,000元=18,000,000元】,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設定之不動產價額為準,核定為3,982,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5,000元,尚不足35,501元【計算式:40,501元-5,000元=35,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值(小數點以下4捨5入,單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328.24 100000分之666 51,245元(公告現值)×4,328.24平方公尺×100000分之666=1,477,192元 編號 建 物 建 號 建 物 門 牌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值(小數點以下4捨5入)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路000號 85.5 2分之1 1,152,300元(課稅現值)×2分之1=576,15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 80.67 2分之1 928,200元(課稅現值)×2分之1=464,1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路000號3樓 120.32 2分之1 918,400元(課稅現值)×2分之1=459,2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 121.38 2分之1 924,900元(課稅現值)×2分之1=462,450元 抵押權內容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7年 字號:永一字第160360號 登記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洪瓊雲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7年10月17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瑞蓉,債務額比例1分之1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97永權他字第4373號 設定義務人:王瑞蓉 共同擔保地號:永和段1384 共同擔保建號:永和段1483、1484、1485、1486 以上總計價值:3,439,092元(計算式:1,477,192元+576,150元+464,100元+459,200元+462,450元=3,439,092元) 編號 建 物 建 號 建 物 門 牌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值(單位:新臺幣) 6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路000號 245.86 1分之1 543,900元(課稅現值)×1分之1=543,900元 抵押權內容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97年字號:永一字第160370號 登記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林洪瓊雲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7年10月17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瑞蓉,債務額比例1分之1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97永權他字第4376號 設定義務人:王瑞蓉 價值總計:3,982,992元(計算式:3,439,092元+543,900元=3,982,992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