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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李政達即李添財之繼承人
李政澄即李添財之繼承人
李瑞芬即李添財之繼承人
李幸蓉即李添財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李偕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3,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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