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重訴,227,2024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銘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梅等人,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