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重訴,232,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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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與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榮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52,10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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