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榮順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 ○○○○○○○林園辦公處)
鄭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與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42,92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4,2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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