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黃本渝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黃老吉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黃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9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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