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重訴,3,2022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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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娟霞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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