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泰
被 上 訴人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廢棄,定履行期間應延長為三年。
上訴人僅係就履行期間3個月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給予3年之履行期間,是上訴人所爭執者為期限利益,該期限利益為上訴人請求多33個月之履行期間。
而兩造就系爭房地月租金已調降為1,218,000元,爰以系爭房地多使用33個月期間可獲得租金或視同租金之金額,核算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94,000元【計算式:1,218,000元×33月,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8,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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