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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鄭村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刊登於網站,茲因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18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係於110年9月7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5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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