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142,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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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簡雯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顏氏牙體技術所顏永松 台灣銀行仁德分行 簡雯珍 110年7月31日 18,400元 AQ0000000 002 顏氏牙體技術所顏永松 台灣銀行仁德分行 簡雯珍 110年9月30日 36,100元 AQ0000000 003 郭志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簡雯珍 110年9月5日 11,100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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