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143,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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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李山川
代 理 人 胡淑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77-NX-7107-7 1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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