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148,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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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鴻鐵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貴
代 理 人 江文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鴻鐵輸送機械有限公司吳清貴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 立昇風管工程行 110年12月10日 80,561元 F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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