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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曹正華
代 理 人 曹晉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聲請本院將內容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公告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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