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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韓家宸
代 理 人 簡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因不慎遺失,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可見此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張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調閱上述110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卷宗確認無訛,可信為真正。
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已於110年12月2日公告後,而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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