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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黃照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10年11月1日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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