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218,2022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甘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玉山銀行 東台南分行 玉山銀行 東台南分行 109年3月20日 100,000元 A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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