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229,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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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王廷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23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600 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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