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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茂城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茂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茂城(男,日治時期大正11年10月21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州○○郡○○街○○○○○○○○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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