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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淑妤
代 理 人 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坤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市○區○○路0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坤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坤鈺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設籍在○○市○區○○路000巷00號;
惟陳坤鈺於85年3月5日因不明原因無法聯繫,由其長子甲○○於99年9月24日向警方申報失蹤。
而陳坤鈺父、母已歿,離婚尚有3子1女。
經詢問陳坤鈺之長子甲○○稱:我二叔在85年3月過世不久,就找不到我爸爸了,因為我爺爺生前有交代要找爸爸,但是我們都找不到,所以才去警局報失蹤,我以為如果去報失蹤,久了就會變死亡,我不願意父親變死亡,所以一直沒有去報失蹤等語。
經臺南○○○○○○○○訪談陳坤鈺之次子乙○○、長女丙○○、三子丁○○、兄弟戊○○、弟妹己○○(庚○○配偶)、兄弟辛○○均稱不知陳坤鈺行蹤等語。
又陳坤鈺因行方不明於99年9月24日由警受理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已滿7年,為此爰聲請宣告陳坤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陳坤鈺之親屬系統表、臺南○○○○○○○○戶籍資料清查紀錄表、臺南○○○○○○○○函、訪查紀錄表、電訪紀錄表、戶籍資料、臺南○○○○○○○○東區辦公處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表、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書函、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民參字第21號死亡宣告案件訊問筆錄等件影本為證,並經關係人即陳坤鈺之子女甲○○、乙○○、丙○○、丁○○陳述綦詳(詳見112年12月25日訊問筆錄),且本院依職權調取陳坤鈺之電信紀錄、所得紀錄,均查無資料,亦有電信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失蹤人陳坤鈺於85年3月5日失蹤,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5月25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茲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坤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陳坤鈺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查陳坤鈺自85年3月5日失蹤,計至92年3月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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