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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呂寶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呂耀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呂耀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0鄰○○00號之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呂耀宗於民國65年4月15日疑因精神異常離家後走失,生死不明迄今已近50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呂耀宗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呂耀宗之音訊,則聲請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其陳報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至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仙草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呂耀宗之刑事前案、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近7年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核閱後發現,失蹤人呂耀宗並未在監、押,近7年均無投保勞健保或入出境之紀錄,亦無任何財產、所得,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呂耀宗已失蹤滿7年之事實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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