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亡,40,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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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邱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明昇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郭明昇(男,民國50年5月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里○○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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