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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尚真
相 對 人 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所為之106年度全字第3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但因第535條及第536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假處分之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自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聲請意旨:相對人前聲請對聲請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以106年度全字第37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以新臺幣119萬6,431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之行為(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
惟因上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相對人業已敗訴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案訴訟判決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假處分及本案訴訟全案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所提之本案訴訟確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臺南高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6號、臺南高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敗訴確定在案,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之裁定,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編 號 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吳尚真 臺南市 楠西區 灣丘段 512 14,529 全部 2 吳尚真 臺南市 楠西區 灣丘段 512-1 3,30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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