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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晨薰
張妤如
相 對 人 斯托那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玉惠
相 對 人 林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之104年度全字第3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04年度全字第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茲聲請人2人以相對人業已清償為由而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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