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勞補,26,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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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王定謙
上列原告對被告惠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36,124元、特休未休工資268,062元、舊制退休金446,770元,合計1,250,956元,扣除被告曾給付260,525元,尚有990,431元未給付,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然依上開規定,此部分屬給付資遣費、工資及退休金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63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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