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勞補,57,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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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張育瑞即小孩先生手作吐司蛋餅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及職災補償新臺幣(下同)438,180元、休息日加班費247,222元、預告期間工資36,917元、資遣費62,989元、失業給付229,200元、特休未休工資38,717元,合計1,053,225元部分,及提繳50,859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休息日加班費、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退休金屬暫免徵收之標的,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6,70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160元,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8,829元(計算式:11,989元-3,160元=8,8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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