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勞訴,102,2024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趙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永和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榮哲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