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林義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專業輔導協會、陳秀芬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㈠具狀記載說明被告台南市專業輔導協會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記載姓名及地址)。
㈡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466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經查:㈠被告台南市專業輔導協會部分,其最近第4屆理事長為蔡長峰(任期108年1月12日至112年1月10日),惟該協會因未依規定召開會議,已停頓1年,經台南市社會局於112年3月27日公告解散(卷內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21日函件),該協會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容有欠缺,請原告查明補正。
㈡原告起訴及追加請求①機車獎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贊助款10萬元、購物金2萬4000元、分紅20萬元、精神賠償10萬元,扣除獎金5000元(調字卷15-16頁),合計46萬9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②薪資3萬元(調字卷15頁)、36萬元(調字卷101頁)部分,合計3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元(原應徵41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時減免3分之2)。
原告應預繳第一審裁判費為6466元【計算式:5070元+1396元=6466元】。
三、原告另有對陳秀芬提出詐欺刑事告訴,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
如原告考量後不欲續行本件訴訟,得毋庸補正。
惟如原告仍欲續行本件訴訟,請務必確認本件起訴之被告為何人,及請求各項目金額之法律依據為何(兩造是否屬勞資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特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