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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橙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亞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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