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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謝福安
黃鍠元
詹依燕
陳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264元,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390元【計算式:19,171元×1/3=6,3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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