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2,勞訴,94,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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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 告 張秀卿
被 告 陳金灶即臺南市私立中華幼兒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4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業於112年8月1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4號卷第35-45頁),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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